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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隐性安全与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

发表日期:2017-09 文章编辑:小灯 浏览次数:1131

校园隐性安全与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

王晓先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是校园的主体,校园的安全关系到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状态。但是校园安全在人们的眼里,更多指的是设施、活动、意外事故中的安全。如果我们把这类物质因素给孩子造成的安全威胁看成是一种显形安全的话,那么非物质因素给孩子造成的安全威胁则属于一种隐性安全,而这种校园隐性安全隐患又以来自教师对学生的侵害和伤害为最严重。遏止校园隐性安全隐患对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校园隐性安全  保护  未成人  人格权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了热议的话题之一,自然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进入了人们的眼帘。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是保护其人格权的必要环节,而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与校园安全关系密切。伴随着对孩子在校园内受到伤害的报道增多,校园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一、校园隐性安全对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的影响

从可以查询到的校园安全的内容来看,可以发现更多被关注的都是设施、活动、意外事故对孩子的身体可能引起的伤害问题。

这是两份网络中随意搜索到的关于校园安全资料:

“一、在教室内活动应怎样注意安全;二、课间活动应注意什么;三、游泳时应注意什么;四、上体育课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五、参加运动会要注意什么;六、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七、骑自行车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八、在学校如何注意防火;九、对轻微的火情怎样紧急应付;十、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1]

“校园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校园暴力、食品安全、学校设施质量差、学生意外伤害、校园周边交通乱、校园周边环境差等方面。”[2]

如果说物质因素对孩子的身体造成的伤害可以用显性的伤害来形容的话,那么非物质因素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则是一种隐性的伤害,隐性的伤害带给孩子的伤害是一种永久的伤害。由此,我们把校园内的物质因素对孩子身体构成伤害的情形称为校园显性安全问题,而把非物质因素对孩子身体构成伤害的情形称为校园隐性安全问题。

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3]由此可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人格权的基础。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首先要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校园显性安全隐患和隐性安全隐患虽然都会对孩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构成伤害,但是显性伤害后的治疗是具体伤口的愈合,而隐性伤害后是难以治愈的,因为那是一种永久的心灵伤痕。遏止校园隐性安全隐患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对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视,是近年来学生和家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种种关注的目光还只停留在对校园学生、教师的财产权、人身权中有形权利被损害的层面上。校园中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人身无形损害”也叫“精神损害”却往往被忽视,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感情创伤”已直接危及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校园中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受到高度的重视,要寻求有效的方法和畅通的途径予以救济。[4]

二、校园隐性安全隐患存在的现状

教师和学生是校园的主体,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是教师首要的任务。因此,校园隐性安全隐患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最严重的是来自教师对学生的侵害和伤害。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学校,一般都是中小学。他们面对来自成年人,特别是教师的侵害和伤害往往没有反抗的能力,小学的孩子甚至没有识别的能力。警惕这种校园隐性安全隐患出问题,是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首要问题。来自教师的校园隐性安全隐患主要有三类:教育者的暴行、校园强奸和教育者的不作为。

1、教育者的暴行

教育者的暴行更容易在中小学里发生,常见的是对孩子的体罚。但是,暴行造成心灵的受伤害比体罚造成的伤害后果严重得多。中小学的教师在孩子那里往往有一种师者的权威,他们是正确的化身,未成年的孩子对来自成人教师的暴行是难以反抗的。教师的暴行不但伤害到孩子的身体,更会伤害到孩子的心灵。

在笔者朋友的孩子身上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情:孩子刚满十岁,学校组织男孩子在课后进行四驱车比赛,孩子带了一辆新的四驱车去学校参加比赛。也许是男孩子好动的天性,他的四驱车被老师以上课玩玩具没收了。因为比赛代表的是班级,比赛时老师还是把四驱车拿给了孩子。但是没有想到的是,比赛完后,老师再次没收了四驱车,并且在训骂了孩子后,当着孩子的面把孩子最心爱的四驱车用她的脚踩烂了。当孩子的母亲知道这件事后,作为成年人的她都感到了心痛,她含着眼泪问孩子:“儿子,老师把你最喜欢的新玩具车踩烂了,你哭了吗?”儿子的回答让她已含在眼里的泪水流了下来。儿子说:“妈妈,我忍住了没哭,但是我的心哭了。”天啊!这是十岁孩子的回答吗?能想象孩子的心灵有多受伤。

实施暴行的这位老师自己刚刚做了母亲,而且还是被校方认可为优秀的老师。连优秀的老师都粗暴地做出这样伤害孩子心灵的事情,我们不能不为校园隐性安全问题对孩子身心构成的威胁而担心。

2、校园强奸

不知为什么,现在校园强奸案怎么会发生的如此频繁,如果搜索一下“禽兽教师”这个词,搜索的结果真是多得触目惊心。那些“禽兽教师”滥用了孩子对其的信任和尊敬,侵犯了孩子的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代表的人格权。

在《今日说法》“噩梦”的那一期节目里说道:暴露的校园被强奸案件还不到实际强奸数目的15%,而被强奸和猥亵的女生中有12.4是选择了忍气吞声的。一位44岁的男教师在22年的时间里,强奸了七名8-11岁的女学生。从该“禽兽教师”的自诉中,我们得知他选择下手的对象,都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因为她们特别信任老师,对老师的动手动脚不会过度反抗。在还不知性为何物的年龄,被性侵犯,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痛和伤害,更有心灵上永远抹不去的伤痛。节目中那位勇敢面对公众的女性自诉了她自8岁始受到的这种伤害的伤痛,她被造成的心灵伤痛一直到得到了幸福的婚姻都没有愈合。特别要提出的是,被强奸带来的伤痛不是受到性侵犯者本人的心灵伤痛,而且还可能是全家人、全族人的心灵伤痛。

3、教育者的不作为

教育者的不作为,并不会直接对孩子的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代表的人格权造成伤害,但却会间接地造成对孩子的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代表的人格权被侵害状况的蔓延,也会直接地让孩子的心灵受到伤害,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人格权中的健康权,不但指身体的健康,而且还包含心理的健康。

我们以《今日说法》的“校园之痛”那期节目为例,“校园之痛”报道了广东电白某中学初二学生中发生的令人震惊的同学之间的凶杀事件。一个男生被几个同学勒索,因为忍无可忍,别无选择,动手伤了四个,杀了两个。该起两死四伤的案件带给我们很多的思考。从记者对其他同学的走访中得到这样一个情节:被勒索的学生向老师求助过,校方并没有出面解决这个威胁校园安全的隐患。尽管事发后,肇事学生的班主任否认有学生向其反映过被勒索的问题,但从多个学生的证实中,我们相信学生是反映过的。

面对以自己微薄力量很难应对的威胁,孩子们最常见的做法,就是求助于老师和同学。教师的不作为,不但让孩子没有受到保护的安全感,而且还破坏孩子对人的信任,构成对孩子心理健康的伤害。当前的中小学校园里,教师的不作为相当严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三、消除校园隐性安全隐患的途径和措施

校园隐性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到了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状态,探讨消除校园隐性安全隐患的途径和措施对保护未成年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代表的人格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1、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权利保护教育

未成年人中缺乏权利保护意识,是教育系统权利启蒙教育缺位的直接反映。中国的学生教育缺乏现代社会的重要内容:权利教育。我们总教给学生客观的知识、美好的道德信条和严格的行为守则。可是,就是没有告诉学生,他们作为个体,除了要遵守各种各样的规则,还享有哪些权利。[5]所以,在现实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悲剧:面对不公正和被侵犯时,他们都不懂得通过法律维护他们的权利,而是选择了保持沉默。沉默只能让犯罪更猖獗,让更多的孩子继续受侵害。

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权利保护教育,可以从小培育起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这样当他(她)们受到侵害时,他(她)们才能知道权利被侵犯了,从而寻找可提供保护的渠道。因为未成年人比较容易受到来自成人的性侵犯,对孩子的权利教育应该与性教育结合起来。已经有学校对女孩子开展了“女孩自我保护的十条忠告”[6],这是非常好的措施,但还是不够的,男孩子被性侵犯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2、校园内建立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网络和机构

为了给孩子更具体和实在的权利保护,校园里需要建立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网络和机构。借助这样的网络和机构,可以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

网络应该可以实名也可以假名,因为如果涉及性侵犯,受害的孩子可能既不想露面,也不想别人知道他(她)的真实姓名。但是他(她)需要得到帮助,网络应该给予他(她)具体的指点、开导和帮助。而作为实体的机构,可以帮助那些上门求助的孩子,甚至可以为他(她)提供临时的庇护。

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网络和机构有义务保护向其求助的孩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并根据孩子的举报,收集证据提交校方,防止对孩子的侵害或伤害进一步扩大。

3、规范教师行为

针对部分学校已经出现的男教师对女学生性侵害的现象,不少学校都制定了规范教师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了男教师不得单独在办公室或教室约见女学生;男教师不得让女学生单独去自己的宿舍;办公室采用开放式格局等等。

防止校园内教师对学生的侵犯和伤害,除了要加强教师外部行为的规范要求外,还要注重对教师的道德品行的考察,有不良记录的教师应该不准再进入教师的行列,至少不能再做学生班主任的工作。

建立学生班级的复式管理模式——设立正副班主任制。学生在万一受到班主任之一侵犯或伤害时,可以向另一个班主任寻求帮助,正副班主任之间产生互相监督的作用。

4、提高家长发现问题的能力

在教师对学生的侵害事件中,特别是教师对学生的性侵犯事件中,多数的情形往往是:家长不是长期没有发现孩子的异常,就是发现了也不敢揭发,最严厉的也就是自己找到肇事教师,选择私了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家长的这种怕事件张扬和暴光的做法,助长了犯案教师的继续侵犯的胆量和勇气。

需要有机构为家长开设相应的课程,既提高家长发现问题的能力,又提高家长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家长取证的方法和要求;告诉家长寻求帮助的机构和途径;帮助家长分析把伤害减到最小的最佳方案。

综上所述,校园内以物质因素对未成年人伤害为特点的显性安全问题,已经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而校园以非物质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隐性安全问题,特别是来自教师对学生的侵害问题,我们的关注和预防都是不够的。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基础的人格权,呼吁社会关注校园的隐性安全问题。

注释:

[1]学生校园安全常识的十大注意事项http://chuyingzhanchi.bokee.com/tb.b?diaryId=19297463

[2]2007年中考热点问题集锦http://sq.k12.com.cn/bbs/index.php?t=tree&rid=0&th=246300&mid=1710930

[3]陈现杰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应祖国、应竑颖 “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不该在校园缺位--校园侵害人格权行为反思”《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10期

[5]刘显东 “面对不公正他们为什么保持沉默”《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18日

[6]“女孩自我保护的十条忠告”  浙江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网站http://www.zjshq.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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