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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著作权争议案件的想法

发表日期:2016-10 文章编辑:小灯 浏览次数:1404

茅盾作品手稿陷入著作权争议的思考

昨天上午南京市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今天在各大新闻网站中屡见报道,这期争议的案件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是著名文学家茅盾的三个孙辈继承人,被告是南京市某拍卖公司,原因是由于这个拍卖公司没有经过继承人的合法许可擅自公开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认为侵犯了他们理应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我们来看,针对茅盾的这个文学作品,其实已经在上世纪50年代已经发表过了,这个时候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的话其实茅盾已经对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成果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同时当时候的刊登该文字作品的报刊社已经对作者授权的发行权进行了一定实行,根据“首次销售”原则其实茅盾自己对该作品的发行权也是已经使用了(发表权和发行权在我国版权法遵循一次使用即为用尽的原则)。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的话其实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原件所有人通过合法渠道得来的茅盾文学作品的手稿原件,由其享有的物权所有权理应享有对其相应的处分权。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的双方其实争议的焦点就是:这份手稿到底是书法作品还是文学作品?如果被认定为文学作品那么相关的侵权事由并没有发生;但是如果认定为书法作品那么这个侵权事实确实现已发生存在。

    书法作品受保护的要素分析。其实对于书法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国最新的有效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第8项将书法作品归类为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即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和其他的作品不一样,书法作品强调的本身的艺术欣赏价值和审美意义,功能在于传递视觉感受。

本案中的茅盾作品的手稿是由毛笔书写而成的,并且是用瘦金体(书法艺术中的一种书体),看见这些作品的影印件其实是能够给人一种舒适和享受的审美感觉的。尽管在昨天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请出江苏书画协会的书法大家进行评断认为其并不属于书法作品。但是我的观点看法是,断定是否能够称得上是书法作品并不是由一两个所谓的“大家”或者书法协会的主席来决定的,而是由历史和作品本身的属性来决定的。

我的理由有二:

正如历史上的许多书法大师的作品在当时所处的年代也并不是人人学习的范本,不是现在家喻户晓的“大家”。他们的作品很多也是平时书写的结果,只是这些书写的作品有着较高的欣赏和审美价值并且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形成了现在的书法艺术作品。

第1,经过上面的分析可知,茅盾的作品手稿是用一种瘦金体的书写形式创作的结果,尽管其中涂改颇多,但是也是具有很大的欣赏和审美价值(正如王羲之的《兰亭序》、毛泽东的《沁园春.长沙》等书法作品也具有很多涂改,但是其审美和欣赏价值不可否认);

第2,经过上面的分析可知,茅盾的作品手稿尽管其直接用途是文学创作,但是不能因为是为了文学创作就否认其本身具有的书法艺术价值(古代的书法大家的书法作品无不都是既含有文学性又含有艺术性的结晶成果)。

    至于对于物权相关的争议我认为并不是这个著作权法争议案件的核心焦点,而且也比较清楚地可以梳理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我也就不赘述。

该案也是初审,最终定论与否需要跟进了解,我也是在此表达自己浅显和粗糙的看法,请读者谅解。





在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也想到了几个类似的案件,在此我梳理一下。

引申类似的著作权争议案件:

第一个: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以及隐私权纠纷案。

(备注,钱钟书的手稿不是通过毛笔书写的形式而成的,只是一般性的书写方式)

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发信人)享有,但是物权归收信人享有。

     要点1:物权所有人对书信具有物权所有权,但是行使物权的同时不得侵犯到他人相关的权利,即本案中的隐私权和著作权。

     要点2:物权所有人不能基于物权的所有关系当然地享有其著作权,这是著作权明确规定的。

第二个:“澳门豆捞”著作权争议案件

原告认为被告的“澳门豆捞”字样与自己设计的美术作品类似,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

    对于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确实是个麻烦事。相较于“可供作者发挥创作的空间较大”的文字作品,书法作品的表现形式一般是点与线的组合,是点与线的变形和夸张,这就决定了书法作品的创作空间余地比较的小。具体而言,布图结构的选择;书写形式的运用;墨迹色彩的把握、笔力劲道的把握等等很多。只要是书写主体的自己的判断、选择和取舍,都可以视作自己的一种独立的创作。有时候对于书法作品来说,模仿、参考以及临摹等都是创作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复制。

    只要不是原作品和现作品对于作品内容的表达方式的高度的一致,受制于我国汉字字体结构、笔画顺序的限制,采取一种字体的书法作品难免存在相似性,于是很难对其进行明确的认定。如果二者之间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等方面存在区别,结合了汉字书法作品独创性的判断理解,可以认定其并不侵犯复制权。

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中午(那时候要回去过国庆了,在电脑上写写忘记发上来了,不好意思了。我有在电脑上写随笔的习惯,但是会选择性地发到博客、空间或者 )

备注: 新手,没有太多时间管理各种娱乐交流工具,没有及时回复不好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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